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嘉政選任辯護人黃均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4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嘉政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02年1月9日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法官於102年3月28日訊問被告後,依其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且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實現國家刑罰權,本院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