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78號聲請人 蘇世 從上列聲請人因與蘭陽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