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上訴至本院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