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蕭艿菁、王永春迴避。惟查,該事件業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見本院卷第3頁),前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2年10月21日仍具狀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管靜怡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