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岳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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