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 李合堯 通訊處:臺南市○里區○○○000號信箱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李林英花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