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家呈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淑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家呈企業社(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1,9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2,7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