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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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請人 吳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詳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詳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得作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本件聲請狀附表漏未記載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