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