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告奕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日福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羅暐智 律師
湯巧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淮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