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各延長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再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