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杰英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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