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乙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乙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一被告選任辯護人邱昱宇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壹月拾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各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復經先後裁定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主文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當庭宣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
臺灣士乙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