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四號上訴人即原告陽昇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
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三七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同右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求為廢棄原判決外,餘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院原審判決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不服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亦認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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