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7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龍 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謝育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任哲 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吳健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10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18號、871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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