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 簡崑煌 訴訟代理人 簡崑榮 被上訴人 吳滿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且上開條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規定自明。又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所明定。
二、查原審法院就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所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即嘉義縣○○鎮○○路○○○號及同路554巷4號,因不獲會晤上訴人,乃將該支付命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上訴人胞弟簡崑榮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11~12頁),並經簡崑榮於本院到庭確認無訛(見本院104年7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自應認該支付命令已於103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乃上訴人竟遲至104年1月19日始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4頁),顯已逾20日不變期間無疑,依上說明,原審本應以裁定駁回上訴人就該支付命令所提異議。乃原審不但未予裁定駁回上訴人所提異議,反就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之事件另分新案,嗣並進而為原審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且該項訴訟程序違背規定,顯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就不得予以裁判之事項誤為裁判),本院自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為維護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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