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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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益具保人李文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豐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刑字第一0五00一0八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3月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830號卷第31頁、第32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且經拘提無著,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且經苗栗地檢署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本院105年5月20日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本院105年6月24日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全國前案簡列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105年7月22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55007238號函附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1日南檢文來
105助398字第54343號函附拘票、報告書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