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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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40號聲請人 廖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支票合詳企業有限公司 曾益群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廖麗玲26,932元SD6254893113年6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欣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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