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 鄭至皓 (即 鄭維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61123-311,000股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61124-511,000股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61125-711,000合計33,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