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0259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家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63元,應徵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