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350萬4665元(下同),應徵裁判費32萬83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