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 黃孝文 被告 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28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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