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 邱麗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峰誌 因106年度訴字第6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