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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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 劉俊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佩玲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