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小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抗字第6號抗告人 汪成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板橋殯儀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8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陳翠琪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