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原告美河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9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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