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再字第10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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