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李維中 律師被告鄉 林京華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
王宇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感應卡片3張及不得禁止原告通行A6棟地上1樓之門廳(見本院卷第36頁),顯非基於其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