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85號上訴人即附匠心工程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顏雅嫺 律師視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 陳家樺 訴人受告知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複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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