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共同強盜殺人罪、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等罪(經原審各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以羈押期間屆滿3個月,經第1次延長羈押2月,茲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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