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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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9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