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
上訴人鈶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 劉金玫 律師被上訴人六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請再次提出原證20,並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更上證1號證物,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