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84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志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19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