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共同強盜殺人罪、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