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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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98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陳文彬
相對人即
原  告 駿德企業社即 趙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7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後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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