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紀榮章紀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3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0,0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