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2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蕭睿質
被 告 賴宥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