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黃碧香
被 告 蔡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