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德榮
       沈子乃
       祝嘉禧
       祝嘉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 姚倩珠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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