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維華
代 理 人  顏火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經魁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相對人洪調、林阿、
陳品彭水傳 之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相對人已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
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相對人洪調、林阿、陳品
、彭水傳之住址付郵送達後,經郵局以查無此址退回,其書
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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