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林美瑤
被   告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予被告之證明到院,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