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00號原 告 林美瑤 被 告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予被告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法官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