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華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9,087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3,865元。
㈡、應提出本件買賣契約、請求明細、各該筆貨物交付及單價之證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