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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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贓物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二六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一年、四月,並定執行刑為一年八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