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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