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