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怡如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分別自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各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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