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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