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林敏澤律師
李亭萱律師 黃麗潔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及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淑卿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