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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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甲○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甲○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