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原因存在及羈押之必要性,而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被告所涉犯者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